陈某诉兴和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服务合同;合同解除;合同性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兴和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兴和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445号
审理法官:

徐澜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关于合同的解除发生的时间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8445号。
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和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兴和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8年3月6日出生,兴和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住该单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澜涛。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