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热合同案 意思实现;默示表示;合同成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

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

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127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个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原告能否起诉被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供暖费,《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同理可知供热合同时供热人向用热人供热,用热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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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1274号
2、案由:
供热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女,北京天恒热力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某,男,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员:韩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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