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破坏监管秩序案 又犯新罪;减刑;刑罚裁量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邵坤

李东鹤

张某发

法官解说
服刑犯在减刑后又犯新罪的,主刑刑期应如何计算。
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在服刑期间犯新罪。其在服刑期间历经三次减刑,分别是:2003年11月10日,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的减刑问题非本文讨论范围,故在此不予列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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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破坏监管秩序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刚、代理检察员刘琳娜。
被告人李某,男,朝鲜族,高中文化,1968年1月20日出生,国籍不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4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坤;代理审判员:李东鹤;人民陪审员:张某发。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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