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陆川县沙湖镇新街村山口坡村民小组与被告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业 承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 林业承包;诉讼时效;分期支付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雪艾

吴萍

庞裕贵

代理律师:

陈雄军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诉讼中非常重要,我国采取的是诉讼时效届满,诉权消灭模式,即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履行有效。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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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2014)陆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陆川县沙湖镇新街村山口坡村民小组。
代表人陈某,该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
被告广西高峰林浆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雪艾;代理审判员:吴萍;人民陪审员:庞裕贵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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