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周某抢夺案 抢劫罪;抢夺罪;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伍艳丽

张季华

许军燕

代理律师:

仇宇书

王义勇

谭德智

法官解说
本案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被告人韦某的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与其他证明材料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其犯罪时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构成条件之一。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是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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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4)鱼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罪;抢夺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铃。
被告人:韦某,男,1997年3月1日出生于广西柳江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柳江县。因本案于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韦某2,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韦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韦某的母亲。
辩护人:仇宇书,广西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1997年9月27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来宾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周某2,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周某的父亲。
辩护人:王义勇,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玉某,男,1997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忻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5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玉某2,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玉某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覃某,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玉某的母亲。
辩护人:谭德智,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艳丽;人民陪审员:张季华、许军燕。
(六)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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