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1、鞠某等诉郑某3、王某等生命权案 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意思联络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716号
审理法官:

贾玉芳

洪明

谭雷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要点:一、本案中白某3应郑某3的邀请,前来参加婚宴。婚宴过程中,被告郑某3误将甲醇当作白酒,供宾客饮用,造成白某3死亡,系直接责任人,被告郑某3应对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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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716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白某1。
原告鞠某。
原告白某2。
被告郑某1。
被告王某。
被告郑某2。
被告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玉芳;代理审判员:洪明;人民陪审员:谭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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