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与南宁市青秀区刘圩镇槐里村坛槐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村民小组确权类申诉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154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通知书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
(2015)行监字第97号
审结日期:
20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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