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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09-16

裁判要点:  1.租赁与融资租赁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租赁物来源、租金构成、解约限制、维修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从手机“租赁”的交易结构看,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包含了所有权转让的对价,合同条款通过高昂的解约成本限制了承租人的解除权,并未对出租人的适租义务和维修义务作出约定。此类交易模式实质上兼具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应当认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市场主体以手机为标的违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未取得相关展业资质的情况下,以“租赁”为名规避监管,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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