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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45、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熊某辉等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捕获的胭脂鱼,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一审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熊某等3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646、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毛某彩等1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毛某彩、毛某法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毛某根、王某孝有犯罪前科等情形,一审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彩、毛某法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国拘役五个月、王某孝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毛某芳等人罚金1.5万元至6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47、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闵某、钱某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滇池禁渔期,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闵皓、钱兴礼罚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48、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曾某飞等3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并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赔偿。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曾某飞等3人各管制6个月,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恢复受损水产品资源修复所需费用9000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49、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汪某林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其中张某为主犯,王某林为从犯;其二人的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二人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在庭前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签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承诺参加一年六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一审法院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张某、汪某林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连带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鉴定费、公告费共计15839.
裁判文书
20650、

湖南省岳阳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何某焕、孙某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二人均系主犯;其非法捕捞行为损害作业范围内环境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焕、孙某秋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没收电捕鱼作案工具;责令其二人将4762元生态修复费用交付有关渔政部门购买幼鱼,投放于案发水域。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51、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九等人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九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个月不等,退缴违法所得;并就电捕鱼水域放流成鱼7976斤、幼鱼174万尾承担连带责任(已履行的放流部分予以扣减)。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52、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邢某成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并致其死亡,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尚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邢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5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龙等人作为电捕鱼组织实施者,组织策划或直接实施电捕行为,造成生态资源重大损害;李某宽作为协助者,其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早作为收购者,与高某某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均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高某龙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非法捕捞、收购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直接渔业资源损失分别或者连带承担152.44万元至3.95万元不等的赔偿责任,上述款项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20655、

裁判要点: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实践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苗木花卉种植,并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案例。本案中,行政机关注重规范执法,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使相对人息诉服判,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效果。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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