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四人诉北京瑞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共同侵权、意外事件、公平责任
案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东方颐园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瑞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谷岳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本案是共同侵权还是意外事件。
本案是一起饶有趣味的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分析有助于使共同侵权的问题更加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并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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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296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6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2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上诉人):梅某,女,1923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秭归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东方颐园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湖北省宜昌县。
原告(上诉人):王某1,女,1980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县。
四上诉人之诉讼代理人:张彦、李亚飞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瑞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2,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某3,男,北京瑞宏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殷某,男,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彭某,男,北京市运通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曹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洁芳;代理审判员:谷岳刘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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