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诉廖某1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共同危险行为侵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利研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本案的审理中,围绕原审被告廖某1、廖某2、廖某3、廖某5四人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问题,产生了较大争议。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审判实践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也颇有争议。
1.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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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03)钟民初字第31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2004)贺民一终字第12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37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廖某,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梁某,女,汉族,农民,住钟山县,系廖某之妻。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李汝幸,致恭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再审):杨斯林致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廖某1,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廖某2,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廖某3,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4,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系廖某3之父。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廖某5,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
法定代理人:廖某6,男,汉族,农民,住钟山县,系廖某5之父。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刘永平,灵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再审):钟耀锋,灵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欧湛伟。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献年;审判员:王冬兰陈志深。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桂球;审判员:杨宁群潘耀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1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30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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