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案 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非内国裁决标准的适用
法官解说
本案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我国上海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能否被承认和执行的关键是其国籍的确定及法律适用问题。
1.本案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正如我国现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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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三仲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3.诉讼双方
申请人: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Züblin International GmbH,Germany)(以下简称旭普林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阿尔伯斯塔格街3号(A1bstadt-weg 3,D-70567 Stuttgart,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法定代表人:K,该公司执行董事;H,该公司地区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诺、赵斌,上海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灵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J,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浚;审判员:蔡毅;代理审判员:张浩。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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