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官解说
对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专门的审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在第二百六十九条对管辖和按照公约或者互惠原则办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中,如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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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他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诉讼双方
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韩进船务有限公司(Hanjin Shipping Co.,Ltd.,以下简称韩进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150-878)。
法定代表人:崔某(W),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赵淑洲、韩向东,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斌;审判员:余晓汉;代理审判员:付俊洋。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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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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