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执行依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系瑞典王国法人,以下简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
被执行人: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
4.执行机关和执行组织
执行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长:张祖联;执行员:朱晓芳、王承晔。
(二)基本案情及审判情况
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空调用板式换热器法人,其产品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为保护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该公司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就其享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向我国申请专利。我国经审核后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授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上述两项发明专利权。2005年2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在国内市场上购得恒力公司生产的ZL50D型和ZL95A型板式换热器,认为恒力公司生产的换热器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发明专利权,遂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恒力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ZL50D型和ZL95A型板式换热器的行为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享有的ZXXXXXXXXX.X和ZXXXXXXXXX.4两项发明专利权,依法判决被告恒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此外,鉴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诉请销毁恒力公司生产上述侵权产品的模具,且恒力公司在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起诉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法院另行作出制裁决定,收缴被告恒力公司生产ZL50D型和ZL95A型板式换热器的模具。
判决和制裁决定生效后,被告恒力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也未主动上缴或者销毁侵权模具,原告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恒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法院审判部门将收缴侵权模具的制裁决定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三)执行情况
本案的执行涉及两个方面,既涉及金钱给付的执行,又涉及行为的执行,同时,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提出要至现场观看收缴侵权模具过程。为了确保顺利执行,取得理想执行效果,法院事先精心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联系了有关鉴定专家和协助销毁模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07年5月25日,执行法官、鉴定专家、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出的外方代表等一行赶赴恒力公司进行强制执行。根据执行方案,首先至恒力公司开户银行,强制扣划了30万元赔偿款。之后,到达恒力公司现场,恒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通知到场,经法院委托的鉴定专家和外方代表共同对制裁决定确认收缴的侵权模具核对无误后,对侵权模具当场宣布予以收缴,并由法院事先指定的销毁人对侵权模具中的关键侵权部位当场实施销毁,之后,又将侵权模具送至钢铁厂作为废旧金属回炉彻底销毁,废品收购费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四)解说
本案系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权利执行案件,除了常见的金钱给付的执行外,还有比较少见的行为的执行;行为执行的对象是特定物,即制裁决定书中确认的侵权模具,该对象不具有替代性,只能是唯一的。但同时,该行为的强制执行又是可替代的,即由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收缴并销毁的行为同样能达到相同的执行效果。收缴并销毁仅是一个行为的总称,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则涉及许多相应的执行措施以及最终销毁的标准如何确定,对此,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先例和经验可循。如何确认侵权模具、如何实施销毁和销毁后的模具最终如何处理是本案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1.确认侵权模具是执行程序中的前提。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特点,属于特殊领域,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审判部门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外,还必须通过有关权威机构作出鉴定后才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对于执行部门的法官来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认知就更有所欠缺,仅凭生活常识和工作经验不能做到对侵权模具的准确认定,而准确认定侵权的模具是完成制裁决定的首要前提和关键。为此,尽管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但必须在执行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制裁实质,灵活机动地采用执行手段和措施。
本案中,执行法官首先以法院的名义邀请了原先在审理阶段担任司法鉴定人的有关技术专家协助法院执行,并向鉴定专家充分说明了执行的内容和要求。其次是在收缴前,执行法官先期与鉴定专家赶赴恒力公司,对相关模具依据鉴定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和比对,确认了侵权的模具,进行了查封。再次是将侵权模具拍摄照片,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协助确认,并得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认可。最后是现场销毁模具时,再次邀请鉴定专家至执行现场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出的代表共同对侵权的模具进行检查、确认。实践证明,这一系列做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在:第一,由于鉴定专家在审理阶段已经参与鉴定,对侵权模具的特征、功能相对熟悉,由其协助确认侵权模具有利于准确认定,而且其确认具有权威性,防止了执行对象错误情况的发生;第二,在提前确认侵权模具的基础上实施查封,为之后的收缴工作做好准备,保证执行不发生差错;第三,在外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通过鉴定专家,有利于就技术性方面问题与外方沟通。
2.收缴侵权模具同时实施销毁是执行程序的关键。法院作出制裁决定收缴侵权模具的目的既在于使恒力公司名誉上和经济上遭受处罚,更在于剥夺恒力公司继续侵权的能力和条件,以彻底维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专利权利。分析本案,首先,制裁决定是法院依职权作出,收缴侵权模具后的处置必须由法院依职权实施;其次,为防止被执行人再次侵权的可能,也不宜由被执行人自行销毁;最后,收缴侵权模具目的在于依法处置后不再具备侵权功能。模具是用于冲压后形成产品,销毁模具,也就使其丧失利用该模具生产侵权产品的能力,故法院收缴侵权模具后必须予以销毁。此外,从保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合法权益来讲,收缴的模具不宜通过拍卖、变卖来处理,防止恒力公司或者他人再次予以利用,销毁模具是达到制裁目的的唯一方法。但如何确定销毁人、怎样销毁,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均无规定。
本案恒力公司在外地,从本地聘请销毁人并携带销毁工具到现场颇有不便,如果将收缴的侵权模具带回本地而不实施现场销毁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侵权模具如何处置的结果都会产生合理怀疑,执行效果会打折扣。尽管恒力公司也有销毁工具和人员,但由恒力公司人员自行担当销毁人也不适宜。为了避免合理怀疑,最大限度地保证制裁决定公正、公开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事先在当地指定了收购废旧金属物资站有切割技术的人员来协助销毁侵权模具,并在执行当天通知协助销毁人到达现场执行销毁工作,销毁了侵权模具中关键的侵权部位,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达到了制裁的预期目的。
3.侵权物品销毁后的剩余价值应予没收是执行程序的要求。现行法律对收缴后物品如何处置没有具体规定。本案中,法院对收缴并销毁后的侵权模具采取了作为废旧金属交钢铁厂回炉再利用的方法,予以彻底销毁,并将钢铁厂支付的收购模具费用予以没收上交了国库。
对于侵权模具销毁后剩余价值的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模具是由恒力公司出资加工,其所有权归属恒力公司,法院制裁的目的在于消灭模具的使用价值,因此模具销毁后的剩余价值应发还给恒力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收缴一词其含义应是没收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处罚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收缴的物品,被收缴人已丧失所有权,因此收缴物品在变现或销毁后,其所得款项或剩余价值应归国家所有。法院经研究后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遂作出了将销毁模具的剩余价值上交国库的决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承晔)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509 - 5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