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海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和思考:
第一,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是否必然导致执行回转。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第21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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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异议阶段执行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执异字第82、83号。
复议阶段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92、93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
3.当事人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海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龙华海荣)。
法定代表人:邱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合纵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合纵投资,变更前为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泰联合)。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异议审查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符志平;代理审判员:时晓克、卢艳贝。
复议审查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军;审判员:陈可舒;代理审判员:彭永红。
5.审结时间
异议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复议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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