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案由: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刑初字第3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亚鸣 单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不以人体器官的实际摘取作为既遂的认定标准。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和健康权,《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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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2)泰刑初字第352号。
2.案由: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璇、鞠晓曦。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2012年3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出生,无业,住湖北省钟祥市。2012年3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出生,无业,住江苏省高邮市。2012年3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2012年3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美凤;审判员:徐辉云;人民陪审员:王扬威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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