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兆万达投资有限公司案 股权处置界限
法官解说
1.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南润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其所持有的对东方酒店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非被执行人财产,法院作出查封裁定,是否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北京南润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实体财产,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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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依据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998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148号。
2.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原告):福建天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鹅公司)。
被执行人(被告):深圳市兆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万达公司)。
3.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员:于洋。
4.执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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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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