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沪通焊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分别受理 集中清偿 实质合并
法官解说
本案系将公司法领域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延伸至破产法领域形成实质合并原则实质合并是美国破产法官根据破产法第105节规定的“衡平权力”创造的一项公平救济措施;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20世纪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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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分别受理阶段的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破字第3号,(2010)锡破字第4号,(2010)锡破字第3—1号,(2010)锡破字第4—1号。
集中清偿阶段的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破字第3、4号,(2010)锡破字第3、4—1号。
2.案由:破产清算。
3.诉讼双方
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无锡华安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被申请人):无锡市沪通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1,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无锡华安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国顺;审判员:陆晓燕;代理审判员:龚甜。
5.审结时间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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