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曾某走私毒品配料案
案由:
走私核材料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省龙陵县龙新乡勐冒村廖家寨社

云南省德宏州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广汉市南丰乡七里村二社

云南省德宏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龙法刑字第4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匡大春 单位:
本案中走私毒品配料的行为是一种新出现的犯罪现象,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中。
所谓走私毒品配料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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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龙法刑字第446号。
2.案由:廖某、曾某走私毒品配料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贵龙、代理检察员杨海。
被告人:廖某,男,42岁,云南省龙陵县龙新乡勐冒村廖家寨社农民,1991年6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匡腾兴云南省德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男,35岁,四川省广汉市南丰乡七里村二社农民。1991年6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匡腾兴云南省德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匡大春;人民陪审员:钟集庆冯玉芝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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