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支付令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民督字第9号。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陈某,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被申请人:黄某,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吴煜。
(二)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陈某诉称:1992年6月、9月间,被申请人黄某先后两次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同年10月份起,每月偿还借款1000元,至1993年1月全部还清。但被申请人仅偿还借款200元,余款均逾期未还。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
(三)事实与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6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确认: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黄某之间的金钱借贷关系,有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所出具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予以证实,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被申请人的住所在地在受诉法院的管辖之内,并能够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支付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书证:借条。
2.被申请人的户籍资料。
(四)判案理由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布支付令的条件。
本案申请人所请求的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即偿还借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借贷关系,有合法、有效的借据为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又能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支付令。因此,申请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发出支付令的条件。
2.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及时清偿债务。
人民法院发布的支付令是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即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务,从而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则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所以,支付令的发布,是为了更及时、更简便、更有效地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于1993年8月21日发出支付令:
被申请人黄某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陈某人民币3800元,承担申请费人民币1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被申请人黄某在收到支付令后,于1993年9月2日与申请人一同到法院,表示对支付令没有异议,但提出目前一次性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有困难,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写下了分期偿付的计划。
(六)解说
1.发布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及时解决当事人债权债务纠纷的特殊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诉讼程序。它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快速流转要求的特殊程序。督促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没有对方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也不必询问被申请人,不进行调查,亦无需质证。督促程序也区别于其他特别程序,依其他特别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仅仅是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项事实或权利的有无,特别程序的判决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督促程序则是在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后由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督促程序的设立,尤其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经过审理即能认定的、当事人之间仅仅是偿付与否的争议。因此,督促程序是一项有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债权债务纠纷,简化诉讼过程的诉讼程序。
2.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特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督促程序只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即仅适用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限于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的情形。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债务清偿程序,它以债权人提出申请作为程序的发生根据,人民法院不询问债务人便发布附条件的支付令,即债务人在支付令指定的15日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如果提出异议,督促程序即告终结,债权人得依一般审判程序,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应审查债务人是否在本院辖区内有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确定有无管辖权;此外,尚需审查债务人是否能直接接受送达;对于申请人则应审查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即是否是债权人,以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有其他债务纠纷。
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督促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则应在15日内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有效,并在15日内发布支付令或者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之后,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出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异议,异议书一旦提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如果债务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不履行支付令的债务人,债权人即可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刘楷 吴煜)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042 - 104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