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1993)民破字第1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桑健;代理审判员:蒋根军、孙健风。
6.审结时间(破产程序终结时间):1993年11月25日。
(二)审理过程
昌吉市毛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故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昌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于1993年4月9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宣告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于同年5月10日审查立案,同年5月25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昌吉市毛纺织厂破产。于同年6月4日分别在《新疆日报》和新疆电视台发布了债权申报公告,并确定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
昌吉市人民法院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于1993年9月20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1.关于昌吉市农业银行等11家债权人债权审查的决议;2.对确已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部分债权予以放弃追偿的建议;3.确定于1993年11月2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后,继续对昌吉市毛纺厂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核查,截止1993年11月19日的清算结果为:该企业固定资产评估值3638199.24元,其他资产为206464.00元,产成品及半成品1888353.91元,原材料358760.51元,低值易耗品5000.00元,货币资金为519089.30元。以上可供分配的资产总额为6615866.96元,债务总额13062339.54元,资不抵债的数额为6446472.58元。按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所确定之日期,同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未尽事宜作进一步的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1.通过了昌吉市毛纺厂破产清算工作报告的决议;2.通过了审查确认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决议;3.通过了昌吉市劳动就业局等4家债权人债权审查确认的决议;4.通过了对昌吉市财政局债权审查补充确认的决议;5.通过了对残废人的医疗费从破产财产中一次性补助的决议;6.审议通过了清算组织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除以上决议外,根据昌吉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的请求,昌吉市农业银行等10家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达成了从各自应得的债权中按比例分担退休职工部分统筹金的书面协议。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各项议程均已完成,昌吉市毛纺厂破产清算组织提请昌吉市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定案结论
昌吉市人民法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充分体现了债权人的意愿,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之间达成的分担统筹金的协议和对残废人的医疗费一次性予以补助的协议,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当前国有企业破产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符合有关立法精神,昌吉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和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经破产案件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第26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以下裁定:
1.债务人昌吉市毛纺厂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6615866.96元(已扣除用于破产清算期间的费用开支和继续清收遗留债权所需预留费用),分配比例除职工工资、待业保险金、统筹金、伤残职工医疗费(第一顺序)和国家税金(第二顺序)按100%清偿外,其余全权均按46.319%的分配比例分配给第三顺序债权人。
凡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在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领取分得的财产,未到会的债权人在裁定书送达后30日内领取应得的财产。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2.分担退休职工部分统筹金315523.00元的10家债权人,依照各自的债权额,按分担比例2.593%从应分担的财产中扣除。
3.对破产企业尚未收回的部分债权,债权人会议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代为清收。预留追款费用不足部分,从清收回的金额中先行扣除。其剩余部分仍按46.319%的分配比例分配给第三顺序的债权人。
4.除以上1,2,3条外,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5.昌吉市毛纺厂破产程序终结。
(四)解说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适用审判职能审理破产案件,对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和企业的优胜劣汰,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本案中企业破产的原因。
现就该企业破产的原因,在审理中法律的适用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阐述如下:
(1)昌吉市毛纺厂申请破产的原因及其必然性。
该厂系国有工业企业,始建于1985年,有职工294名,注册资金200万元。其经营仅8年时间就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创建时就缺乏必要的市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草率上马;二是设备陈旧、工艺流程设计不合理、不配套,基础设施差,不能进行深加工;三是技术力量薄弱,产品单一且质量差,缺乏市场竞争力;四是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法定代表人更换频繁。加上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致使企业连年亏损,债台高筑,大量成品和半成品积压,职工工资的发放难以保证。虽经多方治理整顿,但由于到期债务数额过大,仍无法摆脱困境。金融部门及其他债权人也倍受拖累,仅拖欠中国农业银行昌吉市支行一家的贷款就达940万元,如继续维持,只能加重政府的包袱,债权人的损失将进一步扩大。职工因拿不到工资而情绪不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大胆而又果断地走破产之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法则。
(2)法律的适用及在敏感问题上的灵活处理。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第六条还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昌吉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破产案件中,不仅适用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而且在具体操作中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虽然已有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有些规定尚不够明确,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尚不完善,面对这种情况下,昌吉市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既做到符合立法精神,又力求合情合理。
2.裁定宣告破产的阶段问题。人民法院在什么时间,哪个阶段才能下达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法律没有规定。昌吉市人民法院是在审查立案后即作出宣告该企业破产的裁定。他们认为,企业申请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权债务清册、会计报表以及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查,确已达到破产界限,且债权人无做出重大让步或放弃债权可能性的情况下,立案后即可裁定宣告其破产。由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只要提供债务人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其上级主管部门亦不申请整顿,立案后即裁定宣告被申请企业破产。这样可使宣告破产的裁定的债权的申报同步进行,便于清算组织及时接管企业,缩短清算的审理期限。
3.关于法律尚无规定的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说明。
(1)分担统筹金问题。统筹金亦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破产后,退休职工的晚年生活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就破产企业的责任而言,只清偿拖欠部分,而不解决以后的问题,昌吉市毛纺厂拖欠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101181.75元(截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而昌吉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根据我国公民平均自然死亡年龄计算,又追加申报养老保险基金315523.00元。这不仅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将会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它又关系到退休职工是否能老有所养的现实问题。对此,人民法院不能硬性裁定确认而可以采取引导做工作的方式来促使问题的妥善解决。即向债权人说明情况,告知债权人有关法律原则,如处分权和自愿原则等,最后有10家债权人发扬社会主义互助精神,以协议方式从各自实分得的财产中,按比例分担了追加的养老保险金。
(2)残疾人医疗费用的处理说明
昌吉市毛纺厂有一名因公伤残职工,每三、四年就需更换一次假肢(下肢)。企业破产后,按照规定,只能为其解决拖欠的医疗费而换假肢费用则无处落实。鉴于此种情况,昌吉市人民法院向债权人提议,就这笔费用一次性给予补助。经向债权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体债权人表示同情和理解,从人道主义出发,一致同意在破产财产中拿出4万元作为该职工今后换假肢的医疗费用。
(3)职工的安置问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企业破产后,必将造成职工失业,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自然成为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致使其情绪不稳,影响社会安定。对此,昌吉市人民法院始终密切关注这一重大敏感问题。在做好职工安抚工作的同时,建议政府机关积极而又谨慎地尽快把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同时还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了关于待业保险金即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存在的技术难题。经过周密安排,政府机关已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再就业,其余正在逐步安排之中。
通过以上问题的解决,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收到的社会效果是好的,党、政机关、债权人、破产企业职工都感到满意。在案件审理程序和操作技巧上是符合实际的。由此可见,针对破产案件在审理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只要符合立法精神和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就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灵活掌握处理。另一方面,破产法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保障方面的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使之更加完善,更趋合理,并具有易操作性。
(桑健)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044 - 104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