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盐法经破字第1号及其附1—41号。
3.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唐某,江苏省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厂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兆惠;审判员:周语芳、徐斌。
(二)诉辩主张
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称:我厂筹建于1980年,1981年投产,现有职工284人,拥有固定资产原值828.28万元。建厂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连年亏损,至目前亏损额高达659.9万元。由于效益倒挂,政府及主管部门曾想方设法采取过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频繁更迭领导班子、让市纺织厂承包、由市纺织总公司兼并等。但由于企业陷入困境太深,都未能收到预期效果。1992年6月份又与省红豆针纺集团公司联系兼并,也未成功。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竭力支撑着这个厂,但债台高筑导致无资金周转,大部分机台被迫停产,职工拿生活费在家。从建厂到现在,我厂累计负债达1519万元,仅银行利息每年即需付150万元以上。如果这样无休止地拖下去,企业生存无望,职工生活费更无着落。目前企业已处于政府部门无法扶持,金融部门不给扶持,企业自己无一分流动资金,自求无望的境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之规定,特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我企业破产。
(三)事实和证据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的基本情况
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座落在盐城市区人民北路390号,始建于1980年,隶属于盐城市纺织工业局,属占有国家资产的大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原值828.78万元,并有原价80万美元的西德进口设备,是盐城市范围内唯一有化纤、纯棉两条生产线,从织造、染整到服装生产的针织服装企业。厂区占地百亩。职工289人,其中大部分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该厂自1981年投产以来,因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生产经营连年亏损,至1993年8月份,已累计负债1519万元。大部分机器设备处于长期停转状态,职工只能拿部分生活费。政府有关部分曾采取过多种扶持措施,但均未能扭转其亏损的局面。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破产企业债务
外省市:计有18个债权人,金额250212.85元。债权人实际申报的2个,金额为225313.19元,债权人未申报的16个,金额24898.95元。
本省内市外:计有18个债权人,金额为52527.03元。债权人实际申报的3个,金额35215.10元,债权人未申报的15个,金额17311.93元。
本市内:计有46个债权人,金额17093849.08元。实际申报的是20个,金额17041602元,债权人未申报的26个,金额52247.08元。
合计债权人申报的25个,金额为17302131元。经核定实际债权人为23个,金额13733668元。(被核减的是:市财政局3018463元,劳动局40万元,市环保局15万元)。在核定的债务中,有抵押的976512.95元;劳动保险费86091.78元。债权人未申报的57个,计金额94457.96元(未申报的原因主要是金额小而放弃)。
3.破产企业的债权
据破产企业报表,应收回债权为848476.51元,经审查核定:与事实不符应核减的350000元;不能收回(超过诉讼时效,路途远数额小,对方企业倒闭等原因)的442118.18元;实际债权额为56358.45元。
4.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
依照法律规定,由清算组委托江苏省盐城会计事务所,于1993年10月22日至11月10日,对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的全部实物进行了清理评估,评估结果:固定资产净值:8521477.64元,存货:1225581.53元,劳务社库存商品10347.55元,待处理财产损失中实物:46000元,土地使用值:1708800元。合计:11677785.35元。
5.破产企业实物资产的处理
依照破产法第36条以及第4条等法律规定,清算组与法院商定:对破产企业盐城市针织服装厂资产进行整体招标出售。标书提出条件:一是接收并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二是购买该企业资产后,按盐城市劳动局有关调动人员工资处理的办法,参考本企业同类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给破产企业职工评定增发工资。三是在购买的成交价款中,于成交之日起5日内先行支付20%的现金用于清偿小额债务和支付清算等费用,余款在1993年12月30日以前办完结算手续。
拍卖公告发出后,1993年12月15日,江苏新光集团申报购买,同月16日,盐城市纺织厂申报竞买。经审查,江苏新光集团、盐城市纺织厂都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具备竞买条件。1993年12月23日下午举行拍卖。整体出售的底价为500万元,经过三轮竞标报价拍定,盐城市纺织厂以7288888元中标,购买盐城市针织服装厂全部资产。并由清算组与市纺织厂签订了协定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书和申请破产报告。
2.破产企业债权清册、债务清册。
3.固定资产明细表。
4.企业财务决算报告。
5.盐城市纺织工业局(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申请破产的意见。
6.债权人关于债权的申报及其相关证据。
7.江苏盐城市会计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资本清理评估报告——盐会评字(1993)第31号文件及其附件。
8.3次债权人会议的全部记录。
(四)判案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案申请人,原盐城市针织服装厂,自1981年投产以来,由于多种原因,生产经营连年亏损。这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曾多次采取扶持措施,针织服装厂自己也努力自救,但均未能扭转其亏损的局面。该厂先进的设备,长期处于闲置和半闲置状态,职工处于停工和半停工状态,至1993年8月底,累计负债1519万余元,严重资不抵债,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破产还债的规定,应予宣告其破产还债。
法院宣告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后,即依法发布公告(公告还登载于《新华日报》等报刊)、作出破产还债通知书,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和召开债权人会议,并依法成立清算组。经过了对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查、核算和对资产的评估、拍卖,获得破产财产总额为7371105.45元人民币。根据清算组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的规定,法院进行裁定。
(五)定案结论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判案理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分别于1993年9月1日和1993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
1.宣告盐城市针织服装厂破产还债。
2.破产财产总额为7371105.45元。其中资产拍卖收入7288888元;货币资金结余40911.56元;生产加工节余41305.89元。
(1)优先支付的债权及破产费用为430493.12元。其中税款61984.35元;劳动保险费81960元;职工医药费63342.05元;市劳动就业管理处4131.78元;破产费用204702.92元,包括留守人员工资、电费、电话费、律师代理费、资产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等。
(2)优先支付的抵押债权976512.95元。其中市纺织原料公司623199.92元;市化纤厂353313.03元。
(3)供普通债权分配的金额为5964099.38元,普通债权额为12577384.73元,清偿率为47.419%。
(六)解说
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优胜劣汰,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然而法院如何通过审理破产案件,充分发挥破产企业原有的各种有利因素,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出路,却是一个较难解决的大问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破产还债案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和清算组多次交流商讨,最后决定整体招标出售破产企业全部资产,并将接受并妥善安置破产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作为购买条件,纳入招标的标书之中,并招标竞卖成功。这样使得破产企业原有的先进设备和具有一定技术的职工,在破产后仍然保持一个相对的完整体,使其在新的企业中充分发挥原有的有利因素和使用价值(只有如此才能使破产企业财产发挥最大效用,卖出最高价格)。从而既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很好地解决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
(顾兆惠 王凤珠)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1334 - 13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