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康特斯达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
法官解说
由于各国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各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出于保护本国利益及其他方面的考虑,各国通常对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主要表现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定较多的限制。为了消除在承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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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1997)广海法湛字第05号。
2.案由: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仲裁裁决案。
3.当事人
申请人:塞浦路斯康特斯达航运有限公司(CONTESTA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OF CYPRUS)(以下简称康公司)。
法定代表人:阿某(K),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敬,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外运)。
法定代表人: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山,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敏;审判员陈国威、程生祥。
6.审结时间:199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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