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咨询:
010-62515610(机构用户)
010-62514898(个人用户)
厦门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后,为配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审理破产案件。厦隆公司申请破产时已是1997年4月份,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
(二)诉讼主张
申请人诉称:厦门厦隆毛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厦隆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于1981年筹建,1990年部分投产,占地面积7200平方米。主要设备及建筑物为毛纺、毛涤生产设备和与之相配套的厂房、供电和变电设备、办公楼等,设计规模为4800锭精纺、年产800吨毛涤。由于基建周期过长,项目多次更改,投资基本靠贷款,投产之际已负债累累,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加之产品质量、数量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连年亏损,公司一直无法全面启动生产,且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导致自试生产起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况下负债经营,1994年10月被迫全面停产。经初步核查,申请人企业财产约为7000万元,但负债已达1.8亿多元,确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有在册职工600人,已下岗483人。1996年10月24日,厦隆以公司董事会向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上报“关于厦隆公司破产报告”及破产预案,经主管部门同意,1997年4月,厦隆公司作为债务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997年5月20日,厦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将厦隆公司破产项目上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并经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计划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0452万元。
(三)事实和证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厦隆公司前身厦门毛纺厂筹建处成立于1981年10月,经过8年曲折的建厂道路,至1990年4月基本建成毛纺和毛涤两个项目,开通了生产线,并有部分投产。1990年5月与厦门化隆毛纺有限公司合并组成厦隆公司,经营精纺毛涤毛纱、精纺毛坯布及精纺呢绒服装生产。厦隆公司由于基建周期过长,项目多次更改,投资总额一再追加,造成资金沉淀,流动资金严重缺乏,无法全面启动生产,且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自试生产起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况下负债经营,1994年10月被迫全面停产。公司停产以来,曾采取多种方式寻求合作伙伴,终因机器设备、厂房专业性很强,闲置时间又长,设备严重老化,且毛纺行业严重萧条,始终未能找到出路,公司有职工600人,下岗483人,申请破产时实际公司在上班的人员不超过10人,停产近3年中,厦隆公司厦门市社会福利保障中心借取职工生活费250万元。企业从立项、兴建、试生产直至停产,整整经历了17年,公司实收资本19875100元。经厦门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截止到1997年9月4日,厦隆公司资产总额56314079元(评估价格),负债184371299.50元,历年累计亏损151409378.80元。经清算组清算,债权人会议确认,福建省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厦隆公司资产变现收入350119079.73元,资产回收率62.17%,其中抵押财产2213600元,职工安置费用626万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5534498.78元,总债务176261770.3元(其中99.9%为金融债权),债权清偿比例为8.81%。
(四)判案理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上述事实认为: 1.厦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负债数额巨大,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审查属实,认定厦隆公司已出现法定破产原因,厦隆公司申请破产还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宣告厦隆公司破产。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对厦隆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主张抵押权,经查: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与厦隆公司订有抵押贷款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对厦隆公司抵押的部分固定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以抵押物的实际实现值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 3.破产财产包括破产宣告时厦隆公司所有的全部财产,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应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还包括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按征用费标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变卖为确定的货币资金后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定案结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在厦隆公司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时,及时予以受理,并根据《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厦隆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以(1997)厦经初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厦隆公司破产,同日成立清算组。 根据《破产法》第四条关于“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成套设备应整体出售的规定,以及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的有关规定,确定厦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拍卖而签订的厦隆公司整体财产买卖合同有效,所得的价款依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其他列入厦隆公司的破产财产。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对厦隆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以抵押物的实际实现值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的由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的规定,以及第十六条关于债权人会议决定方式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1997年11月21日根据《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以及(1997)厦经初字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厦隆公司债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债权数额为52754144.63元、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债权数额14328737.24、福建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债权数额44673236.23、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债权数额66587464.4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800万元,抵押财产拍卖所得213600元从债权总额中扣除)、厦门市能源开发公司债权数额131787.76元,并裁定准予执行厦隆公司破产分配方案,按4.41%比例清偿债务。裁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破产财产得到顺利执行,遂以(1997)厦经初字第123-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厦隆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因清算组出售财产的费用及税收,在政府的支持下予以减免,厦隆公司清偿债务的比例调整为8.81%。
(六)解说 厦门市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之后,为配合厦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工作的顺利开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积极审理破产案件。厦隆公司申请破产时已是1997年4月份,该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有几十个,遍及国内外。厦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前,已被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计划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0452万元,该计划必须在1997年年底之前完成。能否在年底前审结,对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加快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优化资本结构,也是此案审理成功与否的又一关键。审理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利用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间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并积极申请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受理案件后,合议庭立即着手厦隆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查实工作,并于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届满后,马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正由于提早对厦隆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债权人会议结束当日,合议庭对厦隆公司的各种情况已非常清楚,立即就厦隆公司申请破产的理由进行评议。第二天,作出宣告厦隆公司破产的裁定,同时确定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提前委托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士介入破产企业的清理工作。由于在案件审理时庭领导及合议庭对厦隆公司的主要情况已了解,所以在刊登受理破产案件公告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间,合议庭考虑到毛纺行业的专业性强,目前又很萧条,特委托福建省招标公司协助清点厦隆公司的财产并做好变现的准备,厦隆公司一被宣告破产,即由招标公司通过多种报刊、国际互联网向国内外发布信息,及时公开招标拍卖,因准备及时充分,多家参加投标,并拍卖成功。 3.各个击破,解决纠纷,为破产案件迅速审结提供条件。厦隆公司总负债1.76亿元,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人共达几十个,债权人、债务人遍布国内外,清理破产财产面临许多实际操作困难,比如厦隆公司在1992年曾将一块土地以合作的形式交给原公司职工杜某办厂,现企业已面临破产,财产必须整体拍卖变现,以减少损失。发现这一情况,合议庭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作详细调查,责令杜某限期搬迁(该厂多年来亏损,已无力生产,但仍有些工人和设备在厂地)。再如,厦隆公司在停产期间,将一辆1.75吨小货车租借给原公司职工陈某,期限三个月,可是陈某一去不回头,直到法院在清理中发现情况,立即在一个星期将车寻回,这时离与陈某约定的还车时间已近三年,车的破损较大。 4.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虽然形势需要尽快终结破产程序,但法院仍依法对厦隆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委托有关部门对厦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委托国家认定有拍卖资格的部门进行公开拍卖。充分保障破产清算组及债权人会议成员履行职责,防止破产企业财产流失,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细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思想工作,妥善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和破产企业遗留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的妥善安置、并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求,应由政府来解决,因为事关社会稳定的大事,合议庭把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摆在突出的位置,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使有关部门得以尽快解决。 (吴丽雪)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14 - 417 页
相关案例推荐
商务咨询:
010-62515610(机构用户)
010-62514898(个人用户)
商务邮箱:
rd100@crup.com.cn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31号
友情链接:
关注我们:
扫码下载APP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