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肖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琳 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
1.关于行为人行为的定性
一是关于行为人伪造及出售的火车票应如何定性。行为人伪造的绝大部分是过期火车票,这些火车票多根据客户定制用于单位报销差旅费等用途,已不具有其原有的乘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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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4)沪铁刑初字第187号。
2.案由: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洪梓桉。
被告人:郑某(绰号“牙哥”),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2009年12月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绰号“小四川”),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琳;代理审判员:朱弘煜金立寅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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