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诉北京冶仙塔旅游风景区管理处旅游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认定)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2147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娜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长期以来,关于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方式以及作证程序等问题,国内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确定未成年人证人资格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合理界定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科学设计未成年人作证的方式以及程序,不仅有利于维护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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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2147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于某。
原告(上诉人):祁某。
原告(上诉人):于某1。
原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2。
委托代理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陈天本北京市三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冶仙塔旅游风景区管理处,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檀菅乡檀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英泽;代理审判员:杨丽;人民陪审员:李长青。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伟;审判员:何灵灵;代理审判员:陈敏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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