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诈骗案 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碰瓷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县法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伟熙

吴文龙

张巧玲

法官解说
"碰瓷",通常是指在交通场所,行为人或骑车、或驾车、或步行,故意与车辆相撞,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怕麻烦的心理,并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从而顺理成章地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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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县法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美宏。
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于201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郑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于201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忠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潘伟熙;审判员:吴文龙、张巧玲。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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