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梅县人民法院(2011)梅县法刑初字第127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美宏。
被告人:刘某,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于201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郑某,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于2011年5月26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忠县。
5、审判机构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潘伟熙;审判员:吴文龙、张巧玲。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伙同罗某、杨某(杨某)、罗某2、罗某3(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在杭州市萧山区新东公路前兴村路段以"碰瓷"的方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敲诈司机钱财。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郑某伙同"修叔"、"小刘"、陈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到东莞市找到被告人何某,并与何某一起商量打断何某的手臂,然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何某的手臂被撞断为由敲诈司机钱财。当日何某与"修叔"、郑某、刘某、"小刘"、陈某从东莞来到梅州。在兴宁市的一宾馆内,"修叔"取得何某同意,先将何某的左手打断,然后开始在梅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何某的左手被撞断为由,先后在兴宁市、梅县南口镇进行敲诈司机钱财。
(三)事实和证据
梅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郑某、何某伙同"修叔"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广东省梅州市等地公路上采用"碰瓷"的方法制造假交通事故,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某参与诈骗作案四次,骗得2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郑某参与诈骗作案三次,骗得18500元人民币;被告人何某参与诈骗作案三次,骗得18500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伙同罗某、杨某(自称杨某)、罗某2、罗某3(后四人均另案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一宾馆开房住宿,在房里,罗某3等人与杨某商量经杨某同意后把杨的左手弄断,准备用"碰瓷"的方法制造假交通事故骗取财物。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杨某、罗某3等人窜至萧山区新东公路前兴村路段,由罗某用自行车载杨某故意碰撞由郑某驾驶的鲁JXXXX0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杨某故意坐在地上自称手很痛,这时,被告人刘某自称是伤者杨某的表姐来到现场要求到医院检查,在当地的党山卫生院检查后,以杨某的手被撞骨折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郑某55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刘某收取并交给罗某3等人,其中,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萧公刑移字[2011]第11号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害人郑某陈述,证人(同案人)罗某、杨某的证言及其辩认笔录,被告人刘某多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1年4月17日,陈某(另案处理)等两男子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广东省东莞市,遇见在该市务工的被告人何某,谎称跟他们做临工很好赚钱为由,把被告人何某带到东莞市石碣镇后载上阿君(刘某)、阿斯(郑某)、"小刘"、"修叔"(后二人另案处理)窜到广东省兴宁市吃晚饭,饭后在兴宁市某旅店开房住下,约21时左右,"修叔"等人给被告人何某服吃一包药粉后,等其神智不清时,进行做"手术",即用携带铁棍将被告人何某左手打断。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郑某伙同"修叔"、"小刘"、陈某及被告人何某从旅店出发驾车窜到兴宁市兴福路路段,由一男子骑自行车载被告人何某突然将自行车车头倒向途径此地的由被害人陈某2驾驶的湘1xxxxx5农用车后轮,陈刹车停下查看时,被告人刘某、郑某来到现场称,先不要报警,要求到医院检查,经兴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何某左手骨折,被告人刘某使用电话与"修叔"联系,由"修叔"在电话里以何某的手被撞断为借口与被害人陈某2协商后赔偿15000元,双方表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从兴宁市交警大队兴南中队领取骗得的15000元交给"修叔"。4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郑某、何某及"修叔"、"小刘"陈某驾车一同窜到梅县南口镇葵黄村村道路口,用同样手段,骑自行车在被害人钟某驾驶的粤MXXXX9号货车左后轮摔倒在地,此时,被告人刘某、郑某走过来责问后要求到医院检查,然后,刘、郑两人护送被告人何某到南口卫生院拍片检查发现被告人何某左手骨折,以此为借口,采用同样手段骗得被害人钟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破案后,追回的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当天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郑某、何某及"修叔"、"小刘"、陈某驾车窜到梅县扶大镇三前公路路段,看见一辆货车时,采用同样手段,制造假交通事故后,以被告人何某左手被撞断为由,向货车司机高某要求赔偿25000元,被害人高某报警后,在梅县交警大队处理时被民警识破而未得逞,并将被告人刘某、郑某、何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郑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某2、钟某、高某陈述,被告人何某医院检查收费收据,被害人陈某2、钟某、高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何某的辨认笔录,梅县公安局作出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三名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刘某、郑某指认赃款(骗取的现金3500元)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名被告人多次供述与上列证据能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上列犯罪事实,还有如下综合型证据证实:①抓获经过证明;②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③违法犯罪记录证明;④梅县公安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三份。
(四)判案理由
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郑某、何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分别惩处。控方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梅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六)解说
"碰瓷",通常是指在交通场所,行为人或骑车、或驾车、或步行,故意与车辆相撞,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怕麻烦的心理,并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从而顺理成章地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侵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向司法机关告发属合法行为,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还可以使用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轻微暴力;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受到行政处罚或人身威胁等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受害人在违背主观意志的条件下交出财产,行为人从而受益,故此类行为依据刑法第274条,应该定敲诈勒索罪。
2、第二种观点认为"碰瓷"行为应定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欺诈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本案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采取了隐瞒真相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机向受害人索取财物,故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认为,以"碰瓷"方式制造假交通事故,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定性,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即应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恫吓、敲诈或诈骗行为,受害人是因为恐惧心理还是因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等方面,分析判断案件的性质。
具体到本案,刘某、郑某等人先将何某的手骨打断,然后骑自行车在公路上寻找机会"碰瓷",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后,骗取被害人财物,实施犯罪过程中,主要对被害人采取诈骗方式,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行为,因此,本案更加符合诈骗罪的特征。据此,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刑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危及到了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行为人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义务主体,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其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正常的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然而行为人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因而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并且行为人客观上采取的冒险碰瓷行为,也实实在在地危及到了公共交通运输领域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而侵害了公共安全法益,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理。
(陈志雄)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碰瓷"的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且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行为的,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