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妨害作证案 妨害作证罪 共同犯罪 煮饭
案由:
妨害作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404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是法定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因此,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对于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要的影响。对于存在幕后策划者、具体协调者、具体执行者三种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幕后策划者与具体执行者的主犯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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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刑初字第404号
2、案由:妨害作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佳昱。
被告人林某,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无业。
辩护人陈立新、邱凯。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审判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涂学斌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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