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1等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主犯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文漫

黎毓镇

李秀芳

代理律师:

韦坚毅

法官解说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就是一起普通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犯罪事实也比较清楚。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刘某究竟是主犯还是从犯。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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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言飞。
被告人:农某1,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韦坚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辩护人:蒋媛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因本案于2013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文漫;代理审判员:黎毓镇;人民陪审员:李秀芳。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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