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等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事故 抑郁自杀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003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金薇

代理律师:

任跃进

法官解说
现代人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大,很多人无法很好地调解自身精神状态,无法有效缓解心理压力,便有可能患上抑郁症,部分抑郁症严重患者还可能会有自杀倾向。而对于被保险人因抑郁症自杀身故这一事实的定性,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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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00368号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许某。
原告:郭某1,原告许某之夫。
原告:陈某,原告许某之儿媳。
原告:郭某2,原告许某之孙。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任跃进,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薇。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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