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齐刑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3、控辩双方
抗诉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娜;审判员:陈君、关毅民。
(二)抗诉理由
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李某、陈某夫妇承租碾子山区老轻工市场西侧的自建楼的二楼和三楼,用于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并收取嫖客的嫖资,然后按照比例与卖淫妇女分成,李某、陈某夫妇累计容留卖淫五十余次,期间,2012年12月9日李某介绍张某卖淫一次,二被告人容留、介绍卖淫共获利人民币8 000余元。并据此认定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部分错误、对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予以改判。
(三)事实和证据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10月初,二原审被告人承租了位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老轻工市场西侧自建楼的二楼和三楼。承租期间,原审被告人李某负责经营管理,陈某予以协助,二人容留多名妇女卖淫,收取嫖客的嫖资,然后按照比例与卖淫妇女分成。2012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12日,二原审被告人容留张某、白某某两名妇女卖淫五十余次,并于12月9日介绍张某卖淫一次,此期间获利约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二原审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公诉机关提交,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二原审被告人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白某、陈某1、王某、郝某、孙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四)判案理由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陈某利用自己承租的房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原审被告人容留多人、多次卖淫,在其二人犯罪活动持续期间,仅五天内即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五十余次,二人承租场所进行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构成情节严重。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正确。抗诉机关认为二原审被告人累计获利八千余元,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对此部分事实予以证实,故未予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已向公安机关缴纳二万元非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某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原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3)碾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在原审法院执行完毕)。
(六)解说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其一是关于认定容留、介绍卖淫情节是否严重,审判实践中一般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多次或多人,即3人或3次以上。而2013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中将该《解答》列为废止的第40件文件。文件被废止后,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没有明确的依据。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有证据能够证实的二被告人介绍卖淫五十余次,社会影响较大,构成情节严重,故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量刑。其二是确定共同犯罪的主从问题。根据二被告人供述,用于容留、介绍卖淫的房屋是李某所租,并主要负责经营,陈某协助,虽收入共同支配,但考虑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故认定陈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其家庭情况(有一未成年子女)、犯罪后的表现和所在社区意见,故对其宣告缓刑。
(王娜)
【裁判要旨】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业已废止,认定容留、介绍卖淫情节是否严重,应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综合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