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次性抚恤费体现了国家对逝者遗属的物质补偿及精神慰藉。根据当事人与逝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及现当事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分割。原告作为杜某4的妻子,在杜某4生病期间,对杜某4没有尽到应有的扶养义务,不仅不利于杜某4生前病情的好转,更有可能导致病情的恶化。这势必对其身体康复产生了许多影响。对其要求分割杜某4去世后国家所发放的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念及二人夫妻一场的情况下,认为应予少分。三被告在杜某4生前对其细心照顾,尽最大努力帮助杜某4战胜病魔,使其在人生的最后一段日子里充分感受到了亲情的温暖。在杜某4去世后妥善处理了其后事,对杜某4尽到作为子女的义务,对抚恤金应予以多分。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巨大程度的提高。人们在享受到物质生活的巨大变化之后,应该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爱护,组建和谐的家庭,同甘苦、共患难,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本案死者杜某4虽与原告郝某是半路夫妻,但毕竟夫妻一场。杜某4刚刚去世不久,原被告双方就如何分割死者的抚恤金产生矛盾而诉至本院。金钱固然重要,然亲情更重要。失去了亲情,犹如迷走在茫茫沙漠,以后的生活也许就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不利于今后生活的幸福安康。 如原被告双方念及昔日恩情,消除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和谐相处,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想必不旦不会将此家庭事务诉至法院,更能齐心协力共创美好未来。近则有利于家庭和睦,让逝者得到安息,远则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我想这不仅是本案原被告双方想看到的,也是我们法院工作的目标,更是我们国家和政府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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