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08)湟上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吉某,男,汉族,农民,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拉某,女,藏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恩;审判员:虎世森;人民陪审员:陈树银。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1月29日在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3年6月份,被告以回娘家为由一去不返,经我多方寻找,至今仍无被告消息,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
(三)事实和证据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吉某与被告拉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11月29日在湟中县拦隆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无生育子女。2003年6月份,被告以回娘家为由一去不返,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五年之久。另查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陈述;
2.结婚证书;
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道帏藏族乡古雷村村民委员会、青海省湟中县拦隆口镇拦二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4.询问笔录等。
(四)判案理由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出走,长期不归,未尽到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准予原告吉某与被告拉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
(六)解说
1.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往往存在困惑,特别是由于当前人员流动性大,在短期之内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往往有变化。当遇到此类情况时,有些法院往往存在推诿的情况,经常居住地法院以原告户籍不在该院辖区为由不受理原告的起诉,当原告到住所地法院起诉时,住所地法院又以应该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为由不予立案,致使当事人左右为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而没有任何音讯、不知其下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无法确定或难以确定下落不明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确定管辖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能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公告送达问题
近些年来,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但对方当事人因下落不明不应诉、不出庭的诉讼日益多见,法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也越来越常见。过去人民法院对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予以受理并以缺席判决方式进行审理,主要是依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指出: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这一解释是前后矛盾的,如被告“确无下落”则根本不存在调解的条件或可能)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也相应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看到,允许法院以缺席判决方式审理一方当事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因舍弃了必要的调解程序而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而简单地禁止法院作缺席判决,必然会使那些因一方下落不明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及纠纷无法获得必要且及时的法律调整与处理。这一矛盾或问题,在我国目前人口流动不断加剧、当事人逃避婚姻家庭义务或逃避诉讼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形下更为突出。肯定缺席判决在解决一方下落不明的婚姻案件中的运用,可以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离婚难问题。法官可以依法大胆适用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定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从而避免出现过去普遍存在的法院不愿受理、不敢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或对当事人的起诉无理推诿的现象。但是,处理该类案件,在实体上,我们必须注意,该类诉讼必须仅限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在诉讼程序上,因为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人民法院必须要正确适用公告送达,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即受送达人现在位于何处无从知晓。二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不符合这两种情况,就不得采取公告送达方法。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最大限度地穷尽被告的下落,努力使得最终作出的判决公正合法。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钟恩)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67 - 46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