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宏峰细木板厂不服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木板厂

抚矿运输部

文书字号: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中行终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征南 单位: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第三人刘某是否因醉酒工作导致伤害;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认定刘某为工伤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上诉人木板厂与原审第三人刘某达成和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依法应负有举证责任。2010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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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抚中行终字第0002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抚顺宏峰细木板厂(以下简称木板厂),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县后安镇腰堡村。
负责人:林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厂管理厂长。
被告(被上诉人):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琥珀街7号。
法定代表人:祝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吕某,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刘某,原系木板厂工人,住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1,抚矿运输部退休职工,住抚顺市新抚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志华;人民陪审员:张雁云蔡锐。
二审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铁军;代理审判员:陈征南刘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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