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孟某姓名权纠纷案 姓名权 商业财产利益 赔偿损失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范薇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3)锦江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代理人:谢意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卢某,系孟某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范薇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