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陈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武岭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汝浩 单位:
1.审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纠纷案件,首先应正确认定其行为性质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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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2)武岭民初字第24号。
2.案由: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男,23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陈某,女,22岁,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武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庆海;人民陪审员:陈佐跃陈福奎
6.审结时间:199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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