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诉杨某、李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所有者责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二审
代理律所:

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磐安县支行

磐安县食用菌办公室

文书字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1998)磐民初字第9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晓平 单位: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再审判决经检察机关抗诉后启动的又一次再审程序。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1)第一次再审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第38号司法解释,以及参照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01)213号答复。(2)原审原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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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1998)磐民初字第90号。
第一次再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0)磐民再初字第9号。
第二次再审判决书: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02)磐民再初字第3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一审、第一次再审、第二次再审):孔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一次再审):孔某1,孔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一次再审):叶海民,磐安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一审、第一次再审、第二次再审):杨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农民。
被告(一审、第一次再审、第二次再审):李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浙江省磐安县人,农民。
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一次再审):李某1,中国工商银行磐安县支行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第一次再审):李某2,磐安县食用菌办公室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旭明;审判员:陈莉萍;人民陪审员:陈岩德。
第一次再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香庆;审判员:羊秋芬杨英苗。
第二次再审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平;审判员:李洪良;代理审判员:马美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8日。
第一次再审审结时间:2001年1月12日。
第二次再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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