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盛意实业公司等对执行厦门华集工艺品厂财产异议案
法官解说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正确地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民事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对华集厂的财产强制执行过程中,有两个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主张权利,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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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执行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1997)厦集法执字第97号。
2.案由:执行财产异议案。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仓山永丰鞋厂、林某。
被申请执行人:厦门华集工艺品厂。
案外人:厦门盛意实业公司。
案外人:福州市第二塑料厂。
5.审结时间:199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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