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诉江安县自来水公司噪声污染案
案由:
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兴文县邮电局

江安县第二职业中学

川南硫铁矿

江安县江安镇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1994)江镇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培西 单位:
本案主要是因噪声污染引起的相邻权益纠纷。正确解决这类纠纷,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法人与公民之间的协作,保障公民、法人正常地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均有积极意义。因此,当出现噪声污染时,应按环境保护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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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1994)江镇民初字第46号。
2.案由:噪声污染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程某,男,现年68岁,汉族,江安县人,兴文县邮电局退休职工。
诉讼代理人:闫某,江安县第二职业中学教师。
诉讼代理人:程某1,川南硫铁矿职工。
被告:江安县自来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诉讼代理人:庹呜岗,江安县江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大银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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