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3)普法民字第144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30岁,上海城建学院教师。
诉讼代理人:翟崇林,上海市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孙加锋,上海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宇;代理审判员:顾宇斌、王丽君。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4日(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被告在1993年4月28日、30日,分别在《新民晚报》、东方电视台刊登有奖广告。原告按广告要求作了竞答。被告于5月26日在《新民晚报》上宣布原告赢得竞答活动胜利,并请其领取10000元奖金。但被告事后反悔,只付3000元奖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7000元奖金。
2.被告辩称:原告应征的答案是错误的。被告因工作失误,误认为原告的答案是正确的,并刊登在《新民晚报》上,故不能得奖。因为用了原告的姓名所以补偿3000元,原告再要求支付7000元,不能同意。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28日,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为其产品“一百分奶”作宣传,在《新民晚报》第十五版上刊登悬赏广告。广告称:请留心东方电视台4月30日起本公司的电视广告,凡参加“一题万金”巨奖竞答活动的朋友,请沿虚线剪下竞答标志贴在信封上,并在5月18日前将答案寄至本市长寿路807号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场部,所有信件将按邮戳日期的先后在5月22日统一拆封,第一位猜正确者获得1万元人民币的奖金,并在5月26日的报纸上公布其为“最聪明的上海人”,颁发荣誉证书。4月30日,东方电视台在广告节目中以口播形式播出了语音为“三十六口缸,九条船来装,只许装单,不许装双”竞猜题的谜面。
5月1日,张某将“三十六口缸”理解为“3+6口缸,每船装一样”的答案按广告的要求寄给了被告。5月19日,被告市场部负责人徐某电告张某,称:你的答题正确且中奖。5月20日,被告市场部徐某又来到上海科技大学找到原告丈夫谢某称:答对正确答案的有4人,除张、谢外还有2人,奖金是平分还是4个抽签。谢认为是4人平分。5月26日,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在《新民晚报》第七版上刊登广告称:“我认为,所有的上海人都是聪明的,但最聪明的上海人是张某。我相信一百分的智慧加上一百分的奋斗,结局必然是一百分,请张某朋友在6月7日前到上海市长寿路807号领取本公司颁发给您一百分答案的奖金1万元。”
6月1日,市场部负责人徐某再次来到上海科技大学谢某处,告诉张的答案有误,应将谜面理解为“三石六口缸”,因为晚报用了张某的姓名,所以给张某3000元予以补偿。谢当即收下3000元,写了收条,未表示异议。6月4日,张某委托了律师同被告交涉未果,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于11月23日在《文汇报》刊登声明。声明称: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今年4、5月在上海地区举行的“一题万金”的有奖竞猜活动已告结束,竞猜题目的标准答案如下:“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鉴于上海地区应答者的答案无与标准答案相符,此次竞猜活动之奖项空缺。同时由于工作失误,将张某朋友误作大奖获得者,本公司就此向张某女士道歉。
另查明,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于1993年3月28日,在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对有效征答进行了见证。见证书称:兹证明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举办“一题万金”有奖竞猜广告赛题答案为“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该答案为标准答案;其他任何接近、相似的答案均不予认定……同时,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于5月下旬在湖南长沙举行了同样的有奖征答活动,5月25日《湖南广播电视报》刊登征答题答案为“三石六口缸,每船装一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3年4月28日,上海《新民晚报》第十五版刊登的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所作的悬赏广告;
2.1993年4月30日,上海东方电视台在广告节目中口播的竞猜题谜面;
3.1993年5月26日,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新民晚报》第七版上刊登的广告;
4.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徐某证言:5月19日我电告张某,称你答题正确且中奖,第二天,我来到张某的丈夫谢某处称:正确答案的有4人,6月1日我再次来到谢处告诉谢,张的答案有误,因报纸用了张某的姓名,给张某3000元补偿,谢收下了3000元并写了收条;
5.1993年11月23日,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文汇报》刊登的声明;
6.1993年3月28日,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山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对有奖征答题答案所作的见证书;
7.1993年5月25日,《湖南广播电视报》刊登征答题鉴定。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为宣传自己产品“一百分奶”,在《新民晚报》和东方电视台作出有奖征答广告,该广告其实质是悬赏广告。原告张某按照广告要求进行了征答,尽管其答案确属错误,但被告由于工作上错误,认为原告人答案是正确的,并在《新民晚报》予以公布,其悬赏广告应为成立。事后,双方为具体付款数额进行了协商,被告提出支付3000元,原告也未表示异议并悉数收下了被告的付款,故应认定为原、被告就报酬达成了新的协议。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无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下述协议:
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共支付张某人民币5000元,本案诉讼费各半承担。
(六)解说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案如何定性,即如何确定案由。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是悬赏广告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未列入民法调整范围,我们在确定该类民事纠纷的案由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因此,该案只能定为返还财产纠纷。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定性,主要依据的是案件的事实,而不能拘泥于法律已确定的名称。本案纠纷是被告通过新闻媒界在社会上进行有奖征答活动,宣传自己的产品。被告的这一民事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特征。
本案第二个问题是,该悬赏广告是否成立?对该问题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该悬赏广告并未成立。悬赏广告的成立,行为人必须要按广告人要求完成规定的行为。现在,原告人提供的答案有误,该悬赏广告不能成立。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悬赏广告成立。其理由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即合同。悬赏广告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的悬赏广告要求行为人完成的行为是明确的,同时,也是广告人自己不能完成的。然而,也有一些悬赏广告,广告人是能够完成广告所要求行为人完成的行为的,但广告人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故意让行为人去完成。那么,这一类悬赏广告是否成立,或者说行为人是否完成广告人所要求完成的行为,一般是由广告人作出判定的。本案纠纷实质是一则游戏性的悬赏广告,被告人虽然规定悬赏题的答案,但该答案不具有唯一性和科学性。原告人是否完成被告规定的行为,由被告作出判定便行。现在,被告已在晚报登出启示,声明原告为获奖者,认可原告的答案,因此,该悬赏广告成立。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张冠群)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5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679 - 68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