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悬赏广告案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城建学院

上海市工贸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普陀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3)普法民字第14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冠群 单位: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该案如何定性,即如何确定案由。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是悬赏广告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悬赏广告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未列入民法调整范围,我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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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3)普法民字第1441号。
2.案由:悬赏广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30岁,上海城建学院教师。
诉讼代理人:翟崇林上海市工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李某,广东中山博士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孙加锋上海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宇;代理审判员:顾宇斌王丽君
6.审结时间:1994年3月4日(因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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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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