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赣北副食饮料公司等诉九江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还房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赣高法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文江平 单位:
城市房屋拆迁还房问题在旧城改造、开发、城市重新规划扩建过程中显得非常突出,而在拆迁还房过程中引发的各种矛盾尤其显得棘手,难以解决,因此诉讼到法院的此类案件也明显增多。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出现较晚,加之这方面的立法较为滞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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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九民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赣高法民终字第66号。
2.案由:拆迁还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副食饮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魏某,该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沈水英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江西省九江市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柳某,九江市非住宅房管所所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孔某,该公司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省九江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帆九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琴;代理审判员:文江平王烜城。
二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邦琰;审判员:陈洪锡;代理审判员:王丽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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