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杀人、张某包庇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都昌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赣高法刑一复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7月2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国华 单位:
本案在实体上的问题是:本案被告人杨某在杀害被害人逃离现场数小时后,又返回现场从被害人尸体耳朵上掠走金耳环,究竟应该如何定罪?一审法院和死刑复核法院对此持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被告人在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数小时后返回作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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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法刑字第16号。
死刑复核审裁定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赣高法刑一复字第42号。
2.案由:杨某故意杀人、抢劫,张某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8岁(1974年1月1日生),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邱遵高,都昌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41岁,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农民。系被告人杨某之母。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明;人民陪审员:朱水生周月娥。
死刑复核审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邵立前;审判员:黄济荣刘晓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1日。
死刑复核审审结时间:199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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