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廉村诉顶落村山林权纠纷案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廉村

都昌县法律顾问处

石廉村

都昌县法律顾问处

顶落村

都昌县造船厂

都昌县大港乡

九江市法律顾问处

小埠村民委员会

小埠村民委员会

小埠村民委员会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1)民上字第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4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明 单位:
近年来,山林权属纠纷迭起。如何处理好这些纠纷,关系到保护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我国《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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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90)都法民字第216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1)民上字第027号。
2.案由:山林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都昌县族岭乡吕岭村民委员会石廉村。
法定代表人:石某,石廉村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江华,都昌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石某1,石廉村村民。
诉讼代理人:(二审)周和平,都昌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都昌县大港乡大港村民委员会顶落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顶落村村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邵某,都昌县造船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某,都昌县大港乡乡长。
诉讼代理人:(二审)胡豫珍,九江市法律顾问处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都昌县小埠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一审)陈某,小埠村民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表人:(二审)陈某1,小埠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石某2,小埠村民委员会村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正虎;人民陪审员:周月娥罗来菊。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清汉;审判员:焦结喜;代审判员:张美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0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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