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诉刘某房屋抵押纠纷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武宁县罗溪乡

武宁县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九法民终字第2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2月2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文江平 单位:
抵押问题在我国法律的具体运用中起步比较晚,它是在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得以广泛运用的。虽然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对抵押及抵押权问题作了规定,但在具体运用中,还是遇到了不少棘手的问题。针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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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1991)武法民初字第160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九法民终字第251号。
2.案由:房屋抵押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柯某,男,39岁,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武宁县干部,住罗溪乡。
被告:刘某,男,42岁,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职业,住武宁县。
第三人(上诉人):武宁县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行长。
诉讼代表理人:谭厚莲,武宁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宏林;审判员:舒尚发;代理审判员:聂俊。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民:审判长:张清汉;审判员:石琴;代理审判员:张美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31日
二审审时间:199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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