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某诉宋某离婚案
案由:
海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九江市第二建筑公司三工程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2)九法民终字第0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6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文斌 单位: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必然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问题。为此,必须对财产和债务的性质加以认定。本案上诉人就是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的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称,有39000元卖房屋款(其实是35000元)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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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91)当法民判字第143号。
二审调解书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2)九法民终字第077号。
2.案由:离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艾某,男,汉族,34岁,江西省九江市第二建筑公司三工程处工作,住九江市。
被告(上诉人):宋某,女,汉族,32岁,系原告之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明;代理审判员:杨英柳居明。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琪庭;审判员:石琴;代理审判员:张美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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