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诉马回岭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马回岭镇

马回岭镇

马回岭镇机关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2)民上字第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曹茂幸 单位:
房屋买卖是指当事人(出卖人)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房屋,支付房屋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本案而言,买受人违背出卖人真实意思,强行购买其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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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92)民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92)民上字第027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男,69岁,汉族,九江县人,退休教师,家住本县。
被告(上诉人):九江县马回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汤某,马回岭镇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吴某,马回岭镇副镇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熊某,马回岭镇机关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文兵;代理审判员:邓晓凌吕龙钧。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焦结喜;审判员:石琴;代理审判员:杨昌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31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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