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龙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债的移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国市城镇集资建房合作社

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宣中民一终字第15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学军 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关系颇为复杂,对诉争房屋的买卖几经周折,导致相关当事人为抢占房屋发生纠纷,最终引发本案诉讼。如何透过当事人之间纷繁复杂的事实关系表象,把握其中法律关系的本质及演变,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
1.关于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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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04)宁民一初字第263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宣中民一终字第151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国市。
诉讼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龙某,女,194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国市。
诉讼代理人:汪某(系龙某之夫),男,退休教师,住宁国市。
被告(被上诉人):宁国市城镇集资建房合作社,住所地:宁国市建委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宁国市城镇集资建房合作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周振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独住审判:代理审判员:杨成义。
二审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烈;代理审判员:戴慧杨学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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