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雄飞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时,正是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适用的时候,尽管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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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3)花法民三初字第138号。
二审判决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386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3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4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人。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芙蓉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花园。
法定代表人: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国辉;审判员:曾洁明黄玉玲。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国平平;审判员:杨晓航;代理审判员:林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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