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昆明国—美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事兴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六初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7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跃林 单位: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较为新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整个庭审过程贯穿了“突出举证质证,突出归纳争议焦点,突出程序公开”的审判思路;案件审判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
1.审理范围确定准确。这类案件的审理一般都会涉及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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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昆民六初字第93号。
2.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王某,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昆明国—美数码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胡盛祥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晋明;审判员:杜跃林;代理审判员:蔺以丹
6.审结时间: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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