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假冒商标案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浦县环城乡夏阳村江南合成洗涤剂厂

青浦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青浦县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8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龙海东 单位: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区别于其他的商品而置于商品表面或者包装上的特殊标志。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商标不仅是识别企业产品的标志,代表企业信誉的竞争手段,而且是一种为企业所有、可以买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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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字第111号。
2.案由:张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行。
被告人:张某,男,28岁,青浦县环城乡夏阳村江南合成洗涤剂厂承包人。
辩护人:蔡新薛勇青浦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费雄雄;人民陪审员:董映明张华芳
6.审结时间:199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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